事项名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设定依据: 《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7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九条: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申请条件:须为被批准的民用建筑项目 办理材料:1、县市区人防办出具的介绍信 2、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及多媒体、CAD电子文档1份 3、防空地下室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3份 4、规划部门的《烟台市建设工程申请审批综合表》 5、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意见书 6、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7、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8、国有人防工程产权确认书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订货合同 9、《人防工程建设合同》 办理地点:政府服务中心人防窗口 (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0535-6631622 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 3、在《烟台市建设工程申请审批综合表》上签字、盖章并发放《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