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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发布日期:2015-07-14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设定依据: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十六条:“……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5月中发〔20019号)第九条:“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办理材料: 1、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及多媒体、CAD电子文档

2、规划部门出具的《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通知单》

3、烟台市建设工程申请审批综合表

4、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意见书

办理地点:政府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5-6631622

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材料

2、收取易地建设费 

3、在《烟台市建设工程申请审批综合表》上签字、盖章并发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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