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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发布日期:2015-07-14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设定依据: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均可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地点:政府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5-6631622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

2、审查资料并协商租赁使用费金额;

3、签定《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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