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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发布日期:2015-07-14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设定依据:1.《人民防空法》(199610月通过,20098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

申请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均可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文本;

3、城市建设项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地点:政府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5-6631622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

2、审查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3、签定《拆除人防工程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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