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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发布日期:2015-07-14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设定依据:1.《人民防空法》(199610月通过,20098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办理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拆除人防警报设施的公告或其他能证明需要拆除的文件

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地点:政府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5-6631622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

2、审查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3、签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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