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设定依据: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文本; 3、城市建设项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地点:政府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5-6631622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 2、审查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3、出具批复意见 |